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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5********,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甲酒后驾驶桂R****5普通二轮摩托车(案发时未悬挂车牌)沿X336线由贵港市覃塘区**乡往**镇方向行驶,至**乡**小学路段,被告人谢某甲在驾车超越同向在前由谭某某驾驶的桂R****1大型客车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梁某某驾驶的桂R****8小车发生碰撞,之后又与谭某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谢某甲受伤以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谢某甲抽血进行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8.69mg/100ml,是醉酒驾驶。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甲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谭某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谢某甲经交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列群

检察官助理:林玉婷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住贵港市覃塘区**乡**村**屯**号,联系电话弟弟谢某乙1507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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