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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41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及现住地址广东省阳春市**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3时29分许,被告人谢某甲饮酒后驾驶粤QV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阳春市春湾镇人民中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甲驾车时血液进行检测,结果为85.1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谢某甲于2020年2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以及书证等。

谢某甲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道路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栋 

2020年2月10日

附:1、证据目录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卷共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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