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Z13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4********,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汕头市**灯饰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路**号。2001年因抢劫被劳动教养。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8时31分,被告人谢某甲(经查,准驾型为C1)酒后驾驶粤D9U****车牌小汽车,在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跨越中心双实线自北往南逆向行驶至皇城酒店门口路段时,与正常等待交通信号灯的粤DH****车牌小汽车发生剐蹭,未造成人员伤亡。被告人谢某甲因其饮酒、为逃避交警检查,跑到附近一间店铺里逃避,被执勤交警发现后叫到现场。经现场对被告人谢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乙醇含量为306mg/100ml;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谢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留谢某甲的驾驶证、拖移粤D9U****车牌的小汽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车辆被盗抢查询、户籍材料、办案说明;
3.证人谢某乙和的证言和辨认;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
6.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7.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王斯琪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散页1张,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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