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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95年****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95********,汉族,高中文化,电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号,住福建省建宁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甲饮酒后驾驶闽G*****号小型汽车附载丁某某等人,从建宁县**镇“**酒吧”沿**路往建宁县**城方向行驶,行至**花园门口路段,因操作不当,闽*****号小车撞向路右边的护栏后,又撞向停在路左边停车泊位内的闽G*****、闽*****、闽*****、闽*****、闽*****、闽*****共六辆小车,造成多辆小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甲弃车离开现场。同日10时许,谢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显示酒精含量93mg/100ml,后抽取其血样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111.83 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与被害人龚某某、陈某某等人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邹某某、丁某某、谢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阮某某、张某某、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样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酒精测试照片、抽取血样照片、现场照片,道路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达潘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15页、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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