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4199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开发区**号。2015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1月4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7月3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时14分,被告人谢某甲醉酒无证驾驶套牌粤E8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某沿肇庆市高新开发区**大街自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大街与**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粤H*****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谢某甲及黄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谢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1.9mg/100ml。
被告人谢某甲在事故当日被民警查获,涉案车辆被依法扣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套牌粤E87****普通二轮摩托车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谢某乙、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立华
检察官助理:张彦辉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开发区**号,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散件(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书壹份、散件四看释字〔2016〕16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壹份随案移送。
3.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叁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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