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乡**村**庄组**号。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17时左右,被告人谢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皖******微型普通客车沿泗县**乡**村**庄至泗县**乡**村**庄水泥路行驶到任某某家门前,和任某某家人发生争吵,泗县公安局出警民警发现被告人谢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对被告人谢某甲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14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谢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71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谢某甲于2020年3月2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谢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波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乡**村**庄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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