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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7********,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谢某甲在**镇**村其家中吃饭时自饮白酒。19时许,该谢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未注册登记、无交强险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其家中前往**镇街道闲转。21时40分许,摩托车行至高坝街道西头郑某某门前路段,撞到谢某乙逆向停放在道路左边的京Q6****号轻型厢式货车厢的右后角上,造成谢某甲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10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交通事故认定,谢某甲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乙负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谢某乙证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在卷佐证,被告人谢某甲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京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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