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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饮酒后驾驶粤X1****小型普通客车,从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酒馆出发,经**路、**路、**路前往**路,后行驶至高明区**街道**路**牛杂店前路段,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息车休息。十多分钟后,麦某某驾驶的粤EC****小型轿车倒车时碰撞到粤X1****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谢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16gm/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犯罪后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七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刘 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花园**街*座*号,联系电话:1342597****;

2.​ 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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