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谢某甲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广昌县**镇**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门口路段追尾撞上前方被害人谢某乙驾驶的赣******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谢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昌县交警大队认定,谢某甲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对谢某甲、谢某乙提取血样进行检验鉴定,谢某甲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21.40mg/100ml(属于醉酒),谢某乙的静脉血中未检出酒精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友群
检察官助理:陈蕾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