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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谢某甲,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70********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办公室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申请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指定本院管辖;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15日两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依法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6日三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1时左右,被告人谢某甲酒后驾驶苏H5****号牌轿车,从洪泽区北京小区东门对面停车场行驶至华夏世纪嘉园小区。后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苏H5****轿车;

2.被告人谢某甲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成某某宋某某谢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同步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正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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