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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组,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晚20时35分许,被告人谢某甲酒后驾驶车牌为赣A*****的小车途经月池路、池湾路、建设西路,抚生路,当行驶到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灌婴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立即对谢某甲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得出结果是150mg/100ml。随后,民警将谢某甲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血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江西神州【2020】毒鉴字第S0368号}得出结论:送检的谢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8.54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谢某甲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谢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谢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毒品含量定性检测报告书;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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