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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办事处**组。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谢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豪爵”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南坝村二组组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坝村37号门前路段处时,遇吴某某驾驶“安琪儿”牌两轮电动车(载张某甲、张某乙)沿干河办事处南坝村二组组级公路由东向西行于此,两车发生碰撞。经法医鉴定,谢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7.838mg/100ml。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不负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证人谢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视频资料;5.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丹凤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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