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镇**街**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月5日被重庆市北部新区交警支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饮酒后驾驶鄂F****5号牌小型轿车,沿枣阳市中兴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兴大桥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谢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酒精含量为119.43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现场、提取血样照片等物证;2.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违法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谢某乙的证言;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查获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71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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