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甲变造身份证件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小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8年被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5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告人谢某甲将谢某乙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D)变换为自己的照片并持有使用该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菜篮子集团市场3号通道醉酒(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1mg/100mL)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该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提供给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作为驾驶证明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接警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遗失补证书面声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协议书、酒精测试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胡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现场补充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变造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丁熙华

检察官助理:魏亚男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651****。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