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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叶某某赌博案)_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镇**巷**号,居住地江西省会昌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居住地江西省会昌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5时许,在会昌县**旁一民宅内,被告人谢某甲开摊设点,由谢某甲负责摇骰子、被告人叶某某负责收发(结算)赌资,组织钟某某、谢某乙、曾某某、赖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钓虾公”赌博。民警现场查获谢某甲赌资18450元,叶某某赌资52元,其他参赌人员赌资32159元,公共赌资27213.5元,合计缴获赌资77874.5元,缴获钓虾赌具一副,抓获参赌人员28人。被告人谢某甲、叶某某同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以“钓虾公”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二十多人,赌资77874.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友生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会昌县**镇**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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