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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失火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林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9日至6月23日)。被告人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开垦桂阳县**镇**村“冲头岭”山脚的一片荒田和荒土用于种植水稻,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谢某甲沿着“冲头岭”山边修了一条宽约4米的防火隔离带,并将荒田、荒土里的杂柴、茅草砍倒堆放在荒土里,准备晒干后再烧掉。同年4月16日早晨6时许,谢某甲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前几天堆放好的茅草,并守在用火现场至上午11时许,当看到没有明火便回家了。下午13时许,谢某甲用火的荒土里的灰烬复燃烧过防火线,烧至“冲头岭”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85.7亩,烧毁有林地55.6亩,未成林造林地177.9亩,灌木林地52.2亩,烧毁林木33145株,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6090元。

4月17日,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桂阳县舂陵江镇政府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的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气象资料、和解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陈某丙、谢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丁、谢某己、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失火面积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在森林防火特防期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55.6亩,未成造林地177.9亩,灌木林地52.2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洪方

检察官助理:潘程玲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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