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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8〕374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多次在其位于桂阳县**街道**村**组的住处容留他人吸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谢某甲容留雷某某、郑某某二人,在其住处卧室内吸食毒品;

2.201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谢某甲容留雷某某、郑某某二人,在其住处卧室内吸食毒品;

3.2018年7月1日晚上,谢某甲容留雷某某、郑某某二人,在其住处卧室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郑某某、谢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在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

2018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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