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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62********,汉族,小学文化******会原副主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组,农民。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0月14日下午,汉阴县******组村民叶某某将被告人谢某甲种植在其母亲谢某乙地块上红薯藤挖了,谢某甲就此怀疑叶某某的行为是受谢某丙指使而为,当晚在谢某丁家谢某甲与谢某丙二人发生争执,争执中谢某甲持矿灯砸向谢某丙、谢某戊头部致二人受伤。经鉴定,谢某丙、谢某戊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于2014年12月19日经**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谢某甲赔偿谢某丙、谢某戊二人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200元。

2、2016年2月22日17时许,汉阴县******组村民段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被告人谢某甲家门前时,因操作不当将路边玩耍的谢某甲孙女谢某己撞伤,谢某甲随持木棒殴打段某某,段某某的姐夫代某某见状上前进行劝阻,劝阻过程中谢某甲持木棒对代某某腿部进行殴打,后谢某甲将代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推回家中予以扣留。2017年阴历5月份,谢某甲在**镇陈某某的**车行以8000元价格购买一辆摩托车,谢某甲实际支付购车款6100元,后在代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扣留的代某某电动车抵付余款。经鉴定,代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经汉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动车价值1908元。案发后,谢某甲于2020年4月14日向代某某赔偿医药费及电动车损失共计2500元,代某某对谢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调解协议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且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小玉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384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视听资料电子光盘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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