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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因犯盗伐林木罪,2016年6月7日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本院批准,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谢某甲和被害人岳某某一起在赫章县**镇街上吃饭,后又相约一起到赫章县城玩,当晚21时30分许,岳某某开车送谢某甲回家,谢某甲回到家后打电话给岳某某称自己的钱包掉了,喊岳某某回来。岳某某开车回到赫章县**镇**村**组谢某甲家附近后,双方一起在岳某某的车上找谢某甲的钱包未果。岳某某就说自己身上有两千左右块钱,但是是他自己的,不是谢某甲的,还把钱从裤包里拿出来给谢某甲看,谢某甲看见岳某某拿出来的钱后,就称岳某某拿出来的钱就是他掉的钱,谢某甲就要求岳某某归还他的钱,但是岳某某称没有捡到谢某甲的钱包,无法归还。谢某甲就用手打了岳某某几耳光,将岳某某打倒在地后继续按在岳某某身上打岳某某耳光,后被谢某甲的父亲谢某乙拉开,岳某某回到自己车上并用电话报警。与此同时,谢某甲先后从自己家中拿出手锤、菜刀、杀猪刀来威胁岳某某,称如果岳某某不把钱拿出来还他,就要把岳某某杀掉。谢某甲提来的手锤、菜刀、杀猪刀均被谢某乙抢走。岳某某被迫同意把自己包里的1500元钱拿给谢某甲父亲谢某乙。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将谢某甲等人及岳某某拿给谢某乙的1500元现金一并带回派出所处理。经公安机关查明岳某某拿给谢某乙的1500元现金(100元面值14张)中有11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系岳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在赫章县**镇农商银行ATM机上取的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取款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后又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远乾

                                  检察官助理 刘国富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17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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