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86********,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镇**村,无业。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晚10时许,张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其情人姚某某与男网友杨某某约会后,伙同被告人谢某甲、沈某某(已判刑)、侯某某(已判刑),在邢台市襄都区公交二公司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打伤,并将他的汽车砸坏。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系轻微伤,车辆损失为人民币60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沈某某、侯某某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谢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沈某某、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系轻微伤,车辆损失为人民币6026元;6.辨认笔录:谢某甲对张某某的辨认笔录、沈某某对张某某、谢某甲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毁坏他人车辆,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根英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991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