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81********,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紫金县**镇**村**队**号。2018年11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紫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2时20分度,被告人谢某甲酒后驾驶鬼火摩托车载着谢某乙(另案处理)去到紫金县**镇**桥江边烧烤档,无故将该烧烤档的桌子、冰箱玻璃等物砸坏并辱骂推搡服务员。经核价,被砸坏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9年12月8日22时25分度,被告人谢某甲酒后驾驶鬼火摩托车载着谢某乙去到紫金县**镇**路**不锈钢门窗店,无故将该店的卷阐门、停放在门口的一部摩托车砸坏并殴打朱某某森。经核价,被砸坏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600元。
2019年12月8日22时32分度,被告人谢某甲酒后驾驶鬼火摩托车载着谢某乙去到紫金县**镇**角江某某家门口,无故驾驶摩托车将江某某的皮卡小车撞坏并殴打江某某。经核价,该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2、证人谢某丙、曾某某、温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朱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谢某乙供述;
5、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8、视听资料等。
9、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爱红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材料二册、光盘四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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