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路**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酒后至**镇**村**片区,因其建房的建筑材料被**村村委挪动而萌发寻找村委副主任即被害人谢某乙理论的念头。同日23时40分,被告人谢某甲窜至**片区被害人谢某乙工厂门口,用脚踢工厂大门并用石块砸坏窗户玻璃。此时,被害人余某某(被害人谢某乙妻子)闻讯持一棍子从附近家中出来质问,反遭被告人谢某甲用拳殴打;被害人谢某乙闻讯赶回家中,也遭被告人谢某甲用拳殴打倒地致伤。尔后在其他村民的劝阻下,被告人谢某甲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15日,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2020年1月17日,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谢某甲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新溪边防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谢某乙人民币65000元,被害人谢某乙对被告人谢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申请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2.证人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的证言、辨认;
3.被害人谢某乙、余某某的陈述、辨认;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辩解、辨认;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相关辨认材料;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恒
检察官助理:赵祺宇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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