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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166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8日至22日间,被告人谢某甲受谢某乙(另案处理)雇请,在平阳县**镇**路**台球城谢某乙等人开设的“北京赛车”赌场内,帮忙操作赌客下注和记录赌客输赢情况。该期间赌资累计达70万元左右,被告人谢某甲获利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于2020年5月6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朱某某、傅某某、谢某丙、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及另案处理人员王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银行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廷奋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在平阳县**镇**村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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