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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3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谢某甲租用蒙山县**厂安置厂9、10号地房屋二楼用于做生意。2020年7月份,谢某甲开始在此处提供场地、筹码等工具给他人进行赌博违法活动,并每盘从中抽取20元到30元不等的费用,自开设赌场以来共抽水约2000元。2020年8月18日凌晨,蒙山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该处进行查处时,当场抓获谢某甲及11名参与赌博的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青汉

检察官助理:李茂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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