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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493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谢某甲申请成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麻将”软件的代理,通过该APP创建“亲友圈”,从**平台购买**豆开好“房间”,并通过微信召集多人在其“亲友圈”以“**老牌”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抽取“大赢家”人民币3-5元。至2018年7月,被告人谢某甲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5万余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谢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被公安机关扣押黑色OPPO手机一只及人民币48000元,其中手机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在网络上组织赌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玲玲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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