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805号
被告人谢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8********,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深圳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谢某甲在晋江市**镇**村**号古厝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场所供不特定人员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参赌人数逾二十人。2020年7月19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谢某甲及谢某乙、李某甲(均已行政处罚)等参赌人员,现场查获麻将一副、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3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及赌资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行政处罚材料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李某某、谢某丙、林某某、谢某丁、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鸿森
检察官助理张月华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补充材料一百零一页。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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