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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强奸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8〕35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58********,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2月1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18年6月22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6月8日、2018年8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初,被害人何某某随母亲梁某某去到被告人谢某甲家中生活,后谢某甲与梁某某于20**年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20**年至20**年,谢某甲为满足其性欲,三次趁其继女何某某晚上睡着之机,对何某某实施奸淫行为。其后,谢某甲为满足其性欲,三次趁其继女何某某睡着之机抓摸何某某的乳房。

2018年1月3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谢某甲家中将谢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谢某乙、某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多次奸淫、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贤丽

2018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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