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仙游县**镇**村村委会治保主任、土地管理员,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及同案犯林某甲、吴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均已判决)、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自2016年起共参与实施以下犯罪行为:
一、滥伐林木
2017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谢某甲在担任仙游县**镇**村村委会治保主任、土地管理员期间,伙同同案人林某甲、吴某乙在未取得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由同案人郑某甲出面承包采伐位于该村“**”山场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被告人谢某甲和同案人林某甲、吴某甲各参股20%,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1925元。经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镇**村“**”山场被采伐林木蓄积量175.8495立方米、出材量142.038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村委会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谢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林某甲、吴某甲、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二、强迫交易
2016年4月份,被告人谢某甲与同案人林某甲、吴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均已判决)、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各出资30000元(人民币,下同),共计180000元,在仙游县**镇**村经营“**砂场”。至2018年间,被告人谢某甲和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等共同利用林某甲、吴某甲等人**村村干部、谢某甲**村土管员的身份,采取威胁村民不能建房、阻止村民使用别家水泥等手段逼迫**村建房的村民购买“**砂场”水泥、砂和石子,从中非法获利。2017年2月,被告人谢某甲、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吴某甲、吴某乙、林某甲各获得40000元分红。
1、2016年7月间,被告人谢某甲以被害人林某丁在仙游县**镇**村建房未在“**砂场”购买建房材料为由,阻止林某丁建房。后被害人林某丁到“**砂场”购买砂石等材料共计50000元,才得以建房。
2、2016年8月间,被告人谢某甲通知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前往被害人潘某甲家中要求其购买“**砂场”的材料。在得知被害人潘某甲、李某某家从林某戊经营的水泥店购买水泥建房后,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威胁潘某甲必须使用“**砂场”的材料才可建房,被告人谢某甲随后通知被害人潘某甲停止建房。被害人潘某甲为了顺利建房,从“**砂场”购买了20吨水泥材料。
3、2016年8月间,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三兄弟家各自建房,并提交《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审批表》,被告人谢某甲告知必须在“**砂场”购买建房材料。被告人谢某甲随后到被害人潘某乙家中威胁潘某乙夫妇必须使用“**砂场”的材料才可建房,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还到被害人潘某丙、潘某甲家中要求必须使用“**砂场”的材料。被害人潘某甲三兄弟为了顺利建房,从**砂场购买材料共计70000元。
4、2017年7月间,被害人游某甲、游某乙、游某丙、游某丁四兄弟家各自翻建房子,被告人谢某甲按住游某乙提交的《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审批表》不报,逼迫被害人游某乙四兄弟从“**砂场”购买砂石等建房材料。后上述四兄弟为了顺利建房从**砂场购买材料共计62810元。
5、2017年9月间,同案人林某乙得知被害人郑某乙家从别处购买水泥建房,用轿车堵住水泥车并威胁郑某乙必须从“**砂场”购买建房材料。被害人郑某丙见状,为了顺利建房,便按照被告人谢某甲的事先要求从“**砂场”购买材料共计28638.5元。
被告人谢某甲于2019年10月20日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谢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郑某丁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林某丁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吴某甲等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伙同同案人以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在仙游县**镇**村区域内强迫**村村民购买商品,交易数额共计91448.5元,情节严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又伙同同案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75.849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谢某甲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亚杰
检察官助理:陈颖蕾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在莆田市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9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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