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189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以(2018)浙0381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就被告人谢某甲和谢某乙(另案处理)、章某某与浙江瑞安**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人谢某甲偿还浙江瑞安**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4499.55元及逾期利息。经浙江瑞安**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同年6月19日,瑞安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上述生效判决。2019年6月27日,因被告人谢某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瑞安市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同日查封被告人谢某甲名下牌号为浙C7****的宝马牌机动车。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谢某甲与浙江瑞安**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告人谢某甲仅偿还部分借款后,就没有继续履行和解协议。2019年10月10日,浙江瑞安**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9年10月25日,瑞安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谢某甲交付上述机动车,同年10月29日因被告人谢某甲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被告人谢某甲罚款1000元。被告人谢某甲拒不交付上述机动车,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谢某甲于2020年5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车辆信息资料、民事判决书、案件生效证明、送达回证、邮寄回执、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解协议书、恢复执行申请表、罚款决定书、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送达照片、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荷
检察官助理:鲍仁雷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80588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