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10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祁门县**制衣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地祁门县**镇**村**号,住祁门县**镇祁山**单元**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2月22日被祁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500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谢某甲在祁门县城经营祁门县**制衣厂期间,无故拖欠该厂职工林某甲、许某某、江某某、叶某某、李某甲、汪某某、林某乙、王某某、李某乙、胡某某等10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77290.5元。在拖欠该厂职工工资期间,谢某甲已经支付、偿还给其他人的购车款、房租、信用卡借款、私人借款等款项,却不支付其所拖欠的10名工人工资。谢某甲经营的祁门县**制衣厂于2019年7月停产后,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谢某甲拖欠李某甲等职工劳动报酬的情况,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11月4日、25日对谢某甲下发了3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所欠工人工资,谢某甲仍不支付。案发后,谢某甲于2020年9月29日已经支付其拖欠的工资40000元,截止目前还有拖欠的37290.5元工资尚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拖欠工资一览表;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工资表及收条;
接受证据清单及截图、记录等等;调取证据清单及银行账户交易;谢某甲的祁门县**制衣厂、房屋、婚姻登记、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祁门县人社局移送案卷材料等等;
2.证人李某甲、林某甲、许某某、江某甲、叶某某、林某乙、王某某、李某乙、汪某某、胡某某、谢某乙、仰某某、方某某、江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系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操光明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470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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