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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7日,曾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谢某甲说要将其盗窃的蓄电池卖给谢某甲,次日谢某甲开着拖拉机在**镇**村附近向曾某某收购了一批蓄电池,并于2018年的12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曾某某7200元。经查实,该批蓄电池为曾某某盗窃**基站和**基站的蓄电池,鉴定价格分别为22845元及26573元。

    2、2018年12月20日,曾某某拉了一批蓄电池到谢某甲的收购站,谢某甲收购了这批蓄电池,并通过微信支付了7080元给曾某某。

    3、2018年12月22日,曾某某拉了一批蓄电池到谢某甲的收购站,谢某甲收购了这批蓄电池,并通过微信支付了2250元给曾某某。

4.2019年5月2日20时许,曾某某打电话联系谢某甲卖蓄电池,谢某甲交代其父亲谢某乙收下曾某某带来售卖的48块蓄电池,之后谢某甲通过扫二维码转账3000元人民币给曾某某,侦查人员通过该批蓄电池的定位查找到谢某甲的店面,将该批电池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这48块电池的价格为21285元。

另查明,谢某甲于2019年6月29日到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谢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秦粮棉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进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曾梅        

书  记  员:林丹攸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联系方式为:1878962****;

    2.证据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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