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7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里村**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幢;因涉嫌放火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为迫使吵架离家的妻子回家,于2020年5月21日凌晨,饮酒后,在其位于潮州市潮安区**镇**村住宅区的住厝,使用打火机及蜡烛点燃睡床、皮沙发等物品,并将放火的视频发送给其妻子谢某乙。随后火势蔓延,被告人谢某甲躲进厕所并拨打电话报警,周围住户及村民发现谢某甲家着火后自发救火,后在村治安队及**镇消防队协助下火势被扑灭。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楼客厅灰烬检出C12、C14、C15、C16、C17、C18、C19、C20、C21、甲苯;卧室床头灰烬检出C12、C14、C16、C17、C18、C19、C20、C21、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萘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打火机一个;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等多人的证实;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手机拍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小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妍瑜
2020年8月2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手机1部、打火机1个、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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