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南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野人,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街道**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11日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日5日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4月25人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惠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于同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水县检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7月23日将案件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姐姐谢某英曾向被害人陈某乙借款一直未还,找谢某甲帮忙说情,谢某甲找到陈某乙称,希望陈某乙宽限一段时间,若2020年4、5月谢某某不能还款,由谢某甲负责。2020年4月9日0时许,谢某甲与朋友吴某某、石某某等人在惠水县濛江街道办事处**村**组“**辣鸡面馆”吃宵夜,陈某乙也来到辣鸡面馆准备吃宵夜,看到谢某甲便走至谢某甲身旁催促还款,二人为还款事宜发生口角,后引发冲突,过程中谢某甲拿起面馆内舀葱的不锈钢勺子,用勺柄捅插陈某乙头部致其倒地,发现陈某乙头部出血并陷入昏迷后,谢某甲与朋友立即将陈某乙送至惠水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当晚转院至贵州省人民医院,陈某乙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4月14日死亡。
公安机关接警后,在惠水县人民医院将谢某甲抓获归案。经鉴定:陈某乙系生前被他人打伤头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并颅内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凶器勺子一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判决书、释放证明、住院病历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吴某某、石某某、曹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法庭科学DNA物证鉴定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身体检查、人像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不能控制自己情绪,持不锈钢勺子捅插被害人陈某乙头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昌丽
检察官助理 何律兴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甲羁押于长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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