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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公诉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号之一。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6月1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谢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2日6,蔡某某(已被起诉)与被害人谢某乙因琐事在微信聊天软件上互骂,随后蔡某某纠集被告人谢某甲、江某某(现在逃)、“许某”(身份不明,现在逃),四人分别驾驶二辆二轮摩托车(“许某”载蔡某某、江某某载谢某甲)寻找谢某乙滋事,当日7时许,谢某甲等人在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登路三和路段遇到谢某乙,随即驾车追逐骑着摩托车的谢某乙,蔡某某手持一把消防器材枪和一把西瓜刀、谢某甲手持一把消防器材枪,谢某乙被逼停后弃车跑向附近巷内,谢某甲等人追赶上谢某乙,蔡某某提西瓜刀砍伤谢某乙的左手拇指,后四人逃离现场。经鉴定:伤者谢某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案发后,谢某甲赔偿谢某乙人民币30000元,取得谢某乙的谅解。2019年6月11日,谢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谅解书、赔偿协议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郭某、曾某、陈某某、谢某丙、谢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甲以及同案人蔡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舜鑫

(院印)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卷、光盘一块。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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