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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小学附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凌晨,因邻居被害人谢某乙停车时碰撞到被告人谢某甲位于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厝的后墙,被告人谢某甲出去查看情况时,与被害人谢某乙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推搡,过程中,被告人谢某甲上前挥手殴打被害人谢某乙,致被害人谢某乙摔倒晕迷,后被送医院治疗。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与被害人谢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谢某乙的谅解。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乙的右颞部缝合创口1.0cm,瘢痕4.5cm,周围伴挫伤,右侧顶颞骨骨折,骨折累及右侧蝶骨大翼,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左颞部薄层硬膜下血肿,左颞底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其中右侧顶颞骨骨折,骨折累及右侧蝶骨大翼,构成轻伤二级;其中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左颞部薄层硬膜下血肿,左颞底脑部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意识昏迷、对光反射迟钝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谢某甲于2019年10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丙、谢某丁等多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且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湘濒

2020年1月20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海康威视牌硬盘录像机1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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