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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66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村民小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 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城区**广场工地工作期间,因怀疑被害人李某甲拿走了其装修工具,因此与被害人李某甲、彭某某、李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双方互殴。被告人谢某甲被殴打后电话纠集其儿子谢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场,谢某乙等人到场后,即与被告人谢某甲一同拳脚殴打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致使被害人李某甲受伤倒地,被害人李某乙、彭某某也有不同程度受伤。民警接报后到场,现场抓获被告人谢某甲,参与殴打的谢某乙等人则已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背部软组织损伤,左侧第7、8肋骨及腰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腹腔积血、回肠系膜破裂并出血、部分回肠缺血坏死、回肠浆膜破裂、肝右后叶挫裂伤,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被害人李某乙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面部、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谢某甲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去干软组织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允欢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散页材料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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