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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697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友,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特区********族乡**寨村**寨组,暂住浙江省台州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因怀疑其妻子周某甲与被害人单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与单某某在手机短信里发生争吵,后二人相约在临海市大田街道福民路52号门口附近见面,见面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害人单某某用拳头殴打谢某甲脸部等,被告人谢某甲在被打的过程挥出随身携带的一把菜刀,被害人单某某看到菜刀后遂逃跑。被告人谢某甲持菜刀追砍单某某,后追至一辆过路车前砍伤被害人单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单某某外伤致胸部单条创口长度达11.0cm、 外伤致左侧第3、4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均达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甲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两处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丹芬

检察员助理:汪洋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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