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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3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54********,汉族,高中,海南省临高县****村人,住临高县临城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1月6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与谢某乙两家长久以来存在房屋宅基地面积的矛盾纠纷。2014年1月7日14时许,因谢某甲家牛栏棚顶的水槽流经谢某乙家后院,谢某乙便与谢某甲发生争吵,双方争执不下就自回家了。之后,谢某乙和谢某甲相互砸了对方的房屋,此时,谢某乙的弟弟谢某丙、谢家运相继来到谢某乙家。谢某乙、谢某丙、谢家运一家和谢某甲、谢某丁、刘某甲一家,双方在临高县**镇**村谢某丁家前面的公路上发生冲突互殴。冲突中,谢某甲就从家中手持一根钢管出来打中谢某乙手臂,接着谢某丙持一把铁铲打中谢某甲,谢某甲老婆的刘某甲见状冲上来时也被谢某丙持铁铲打中头部。谢家运持一把钩刀砍中谢某甲的头部将谢某甲头部砍伤,随后谢家运又持钩刀将砍中谢某甲的儿子谢某丁左小腿和左前臂,双方互殴受伤后各自离开现场。经临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谢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刘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谢某丁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抓获经过、病历材料、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谢某戊、谢某已、谢某庚、谢某丙、刘某甲、谢某丁等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能     

代理检察员:王玉颖     

2015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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