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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故意伤害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54********,汉族,文盲,环卫工人,住滁州市琅琊区****花园****室;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下午15时许,在滁州市琅琊区琅琊东路**包子店门口路边,被告人谢某甲因阻止被害人晋某某散发传单产生口角并引发厮打。在此过程中谢某甲打到晋某某头面部,致使其头部、鼻部、牙齿损伤。经滁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晋某某左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三枚牙齿缺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谢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收条、出院记录、证明、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谢某乙、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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