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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施工队施工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晚22时许,在平川区**村**施工场地,施工人员孔某某一方和谢某甲等人因琐事发生打架,孔某某使用塑料手电筒砸了谢某甲左眼部,致使谢某甲头部及左眼部受伤,谢某甲被孔某某一方打伤后倒在地上,谢某甲捡起石头朝对方乱砸,致使孔某某鼻骨前部粉碎性骨折,安某某头皮血肿、右侧第四前肋外板骨折,后双方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孔某某鼻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眼损伤构成轻微伤,安某某头部损伤、右侧第四肋骨骨折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18日,平川分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谢某甲接受讯问,其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2020年6月14日,孔某某等人对谢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住院病历、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谢某乙、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经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静林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252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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