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孟津县人,住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7日、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晚,被告人谢某甲发现其妻谢某乙与同村村民杨某某在微信中有暧昧聊天记录,询问后得知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遂电话约杨某某出来见面,而后被告人谢某甲从自家厨房中拿一把菜刀出去。在孟津县**镇**村村委广场南侧路边,被告人谢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吵骂,后被告人谢某甲手持菜刀挥向被害人杨某某,被害人杨某某躲闪时后仰倒地致摔伤。2019年6月7日0时30分,被害人杨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谢某甲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谢某己、雷某某、谢某庚、谢某辛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光盘和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