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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4********,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2日14时许,因被告人谢某甲与被害人谢某乙发生口角矛盾,导致谢某甲殴打谢某乙,后谢某甲持斧头对谢某乙进行劈砍,造成谢某乙死亡。被告人谢某甲在家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谢某甲作案时具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那马精神病医院就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丙、覃某某、某某某、谢某丁、韦某甲、庞某某、陆某某、谢某戊、韦某乙、李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邕麟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肆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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