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在文安县赵各庄镇徐屯村被告人谢某甲家中,因琐事谢某甲用刀捅伤谢某乙。经伤情鉴定:谢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谢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建峰
(院印)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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