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0月17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2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6日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甲与被害人金某某于2018年10月左右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居住在谢某甲位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的家中。2019年8月的一天,谢某甲外出到广东省务工,金某某在家务农,谢某甲在外务工期间与金某某通过电话及微信聊天时怀疑金某某有外遇。同年9月2日,谢某甲从广东省返回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并在该县**镇街上购买甲胺磷农药一瓶后回到家中。同日17时许,谢某甲和金某某在家中卧室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抓打,谢某甲用房间内的梳妆凳砸金某某头部后,又持水果刀朝金某某胸部等部位刺杀数刀,金某某被刺后往外逃跑,被谢某甲追上后又朝其胸部、背部等部位刺杀数刀,致金某某当场死亡。后谢某甲喝下事先准备的农药,被随即赶到的公安民警及医务人员送医抢救。经鉴定,死者金某某系胸背部多处锐器创致心、肝、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水果刀一把、现场提取血迹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户籍证明等;4.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手机检测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 鑫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水果刀一把、木凳一根、木凳脚两根、农药瓶一个、瓶盖一个、瓶内盖一个、运动鞋一双、女士拖鞋一双、短袖T恤一件、手机两部、香烟一根随案移送至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4、光盘三十四张随案移送至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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