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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本院于同年11月29日以无逮捕必要不予逮捕,同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于2017年7月份开始,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17栋701号房中,使用手机利用网络微信组建了一个微信名为 “小梅沙度假村”的“牛牛”微信赌博群,供他人加入该微信赌博群以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俗称抽水),并先后雇佣同案人王某某、马某甲、谢某丙、顾某甲、马某乙、谢某丁(均已判刑)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17栋701号房中帮忙操作该“小梅沙度假村”微信赌博群。同案人王某某在该微信赌博群充当“财务”,负责“赔食”及相关赌款收支结算;同案人马某甲、谢某丙充当“机器人”,负责控制微信中机器人对每轮赌博的统计及结算;同案人顾某甲充当“拉手”及“推包手”,负责发送“红包”供参赌人员赌博及赌博开奖视频的录制;同案人马某乙在上述地点负责买菜做饭,并在该微信赌博群假下注参赌拉人气;同案人谢某丁在上述地点中负责打扫卫生并提供其身份证及其名下银行帐号、支付宝供该微信赌博群赌资结算。该微信赌博群参赌人数约有150多人,至今从中抽头渔利(俗称抽水)约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谢某甲于2019年10月30日主动到普宁市公安局占陇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微信截图相片、房屋租赁合同、涉赌银行卡流水账;2.证人谢某甲、顾某乙、谢某甲、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及同案人顾某甲、马某甲、王某某、谢某丙、马某乙、谢某丁的供述及辩解;4.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谢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为赌博平台并设定赌博方式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谢某甲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及补充材料二页。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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