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刑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由茶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3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谢某甲与被害人谭某丙在高陇镇石冲村新村委会旁边的小卖部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并产生冲突,即当谢某甲站在小卖部玻璃推门门槛位置,谭某丙站在小卖部门口外面,与谢某甲面对面时,谢某甲用左手用力朝谭某丙的胸前位置推了一下,使谭某丙后退并背部撞在后面的铁柱子上后倒在地上,头部右侧与地面接触,谭某丙右耳当场流血,致使谭某丙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右侧颞骨乳突部骨折,右侧外耳道积血;右侧顶部软组织挫伤等。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支付被害人谭某丙在茶陵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后缴纳40000元赔偿金在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接待笔录、户籍信息、缴款书、医院诊断报告书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谭某丙的陈述;4.证人黄某某、欧某某、谭某甲、谭某乙、谢某乙、肖某某、谭某丁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利平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15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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