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工人采伐其本人种植的及向同村谢某乙购买的位于横县**镇**村委**村“**”岭(又称“**麓”岭)上的桉树木。经广西盛麒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采伐林木蓄积量为96.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遗留的桉树原木及伐根;2.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3.证人谢某乙等6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家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居住在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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