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甲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丙,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沅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沅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谢某甲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雇请工人砍伐位于沅陵县**镇**村“安堂边后”的山场林木,经鉴定,谢某甲滥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为32.051立方米。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谢某甲被沅陵县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木材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谢某乙、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敏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