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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小中,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元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被元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谢某甲将元阳县**乡**村委会**村“***”、“***”、“**”、“***”、“***”、“***”等地块上的杉木树以12.6万元出售给谭某某。后谭某某在砍伐杉木树过程中,因谢某甲出售的“***”上一片杉木树权属与**村谢某乙家存在纠纷,谭某某未对该片杉木树进行砍伐。2018年10月21日,谢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未核实谭某某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证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陈某某、曹某某等人到**村“**”将其与谢某乙家存在纠纷的21棵杉木树进行砍伐。经鉴定,砍伐面积0.42亩,地类为林地,树种为杉木,蓄积18立方米,材积15.3立方米,被砍伐杉木树价值人民币6885元。

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瑞松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谢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8730****;

2.移送卷宗贰册、油锯一台;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叁份、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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