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1********,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南省澄迈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到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29日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同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谢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之前向王某某购买的位于澄迈县老城镇道辅村后岭的桉树,并与其儿子谢某乙一起搬上四轮车后,将林木拉去出售。同年7月8日,谢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再次与某某到该处砍伐林木,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树种为桉树,全位于非林地内;株数为73株,采伐林木总蓄积量为18.0441立方米。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澄迈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说明、到案经过、验收、补种树苗照片、证明、办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谢某乙、王某某等证言;
4.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蓄积量达18.044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集顺
2019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337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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